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0-6岁是残疾儿童的最佳康复期,对其进行科学的抢救性康复,可以最大程度地补偿儿童生理和心理上的缺陷,为其将来入学、就业、融入社会创造条件。为保障残疾儿童的康复权利,使他们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康复,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发〔2009〕1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鲁政发〔2011〕45号)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救早、救小”和公开、公正原则,重点对0—6岁的残疾儿童进行康复救助。
第二条 坚持“救早、救小”和公开、公正原则,重点对0—6岁的残疾儿童进行康复救助。
第三条 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投入机制,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确保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及时得到康复。
第四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要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监督的工作方式。
第五条 各级政府兴办的残疾人康复机构、康复医疗和妇幼保健机构、特殊教育学校(附设幼儿园或学前班)、儿童福利机构应当积极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作,主动承担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任务,提供优质康复服务。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业务指导,鼓励、支持民间非营利性残疾人康复机构开展残疾儿童康复业务。
第二章 救助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救助对象主要是符合条件的0-6周岁听力语言残疾儿童、脑瘫儿童、智力残疾儿童、孤独症儿童、肢残儿童、低视力儿童等。有条件的市可扩大到9周岁。
第七条 救助条件。
1、具有山东省常住户口,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诊断明确(有医疗诊断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诊断证明)、有相应康复适应指征,经定点专业机构评估有康复潜力;
3、符合相应实施项目规定的年龄;
4、家庭经济困难(社会散居残疾孤儿不受所在家庭经济状况限制),并保证受助儿童在定点康复机构至少接受规定时间的康复训练。其中:听力语言残疾、智力残疾、孤独症儿童每年不少于10个月,脑瘫儿童每年不少于9个月。
第三章 救助标准
第八条 救助标准。
1、康复训练:听力语言残疾儿童每人年补助训练费12000元,对贫困患者给予配发助听器补助,每人补助费6000元(其中4800元用于助听器购置、1200元用于助听器验配服务);脑瘫儿童每人年补助训练费13200元(其中1200元用于辅助器具装配);智力残疾儿童每人年补助训练费12000元;孤独症儿童每人年补助训练费12000元。
2、人工耳蜗:对年龄在1—6岁的重度听力(双裸耳听力损失≥100分贝)残疾儿童,经评估符合植入电子耳蜗条件的,免费为其提供人工耳蜗产品1套;手术费用按每人12000元补助,用于术前复筛检查、手术及术后5次调机;按每人14000元标准对术后一学年(10个月)的康复训练给予补助,主要用于术后康复训练、康复评估、家长培训、康复教材等。
3、肢残儿童矫治手术:每人补助15000元,其中手术费10000元、术后康复训练费4000元、辅助器具装配费1000元。
4、低视力儿童康复:对进入定点机构进行康复的低视力儿童每人一次性补助1000元,用于免费配发助视器、进行为期不少于6个月的康复训练。
第九条 听力语言、智力、孤独症、脑瘫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时间原则上为1-2年,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条 残疾儿童康复费用补助标准、补助范围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残疾儿童康复需求等因素,适时、适度进行调整。有条件的地区可提高救助标准和救助范围。
第四章 救助对象的认定审批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残联要协调有关部门定期开展残疾儿童筛查,建立筛查档案,对残疾儿童康复需求进行实名制管理。要积极主动为一户多残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上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申请抢救性康复救助,需进行救助条件审核认定,按以下程序履行审核审批手续: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由其家长(或监护人)持家庭户口本、残疾人证、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贫困证明(儿童福利证)及专业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原件,到其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填写《山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
(二)初审。乡镇(街道)残联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入户核实筛查,报县级残联复审。
(三)复审。县级残联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核实工作。符合条件的及时上报市残联,不符合条件的向残疾儿童家长(或监护人)说明原因。
(四)审批。市级残联要组织专家组按照救助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康复潜力评估,审批结果要在残联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结束后及时通知监护人,符合条件者发放《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卡》,安排到选定的定点康复机构实施康复;不符合条件者,要书面或当面告知具体原因。
第五章 康复训练与评估
第十三条 受助残疾儿童凭《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卡》和残联开具的书面通知到指定的康复机构办理康复训练注册登记,建立康复档案,接受康复训练。监护人与定点康复机构签署康复协议,定点康复机构向市残联提交协议复印件备案。《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卡》由残疾儿童家长保管,持卡残疾儿童超龄或自行放弃康复训练,定点康复机构须及时报告市、县(市、区)残联,注销其救助卡,并在1个月内重新筛查确认救助对象,同时做好训练经费的续接,将变更情况存档备查并上报市、县(市、区)残联。
第十四条 听力语言残疾、智力残疾、脑瘫、孤独症儿童,经定点机构系统训练一年,经专家组评估,确无康复价值的,应告知其家长,终止该项目救助。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康复效果评估机制,形成阶段评估和终期评估、常规评估和抽测性评估相结合的评估机制。
第十六条 省残联负责制定康复效果评估标准,组织开展康复效果的抽检;各市残联负责残疾儿童康复过程监测,形成初期、中期、末期三次整体评估制度,评定康复效果。有条件的市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康复效果评估。评估结果要立档存放。
第十七条 每年11月底前各市残联向省残联提交项目实施绩效报告,包括项目执行情况、康复效果情况、经费收支情况、资金使用绩效和管理情况等内容。
第六章 定点机构的确认
第十八条 符合定点机构标准的各类康复机构均可申请承担救助任务。
第十九条 定点康复机构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具有法人资质,机构建设符合国家及省制定的有关康复机构规范,并通过省专家组评审达到定点机构准入标准。
2、自愿申请承担项目任务并能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3、没有违法违规不良记录,对残疾人事业充满热情。
第二十条 申请国家和省级康复项目定点机构,由市残联组织相关专业康复专家指导组初评并经申请机构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省残联上报相关推荐材料(申报医疗手术项目定点机构须有市卫生局推荐意见),由省残联组织专家指导组评审,合格者由省残联审批公布。申请市级康复项目定点机构,由各市自行审批。
第二十一条 定点康复机构要严格按规定使用项目经费,在规定补助标准内,应保证按省制定的各类残疾儿童康复项目服务规范开展康复训练,不得额外另行收费。
第二十二条 建立考核制度,对定点康复机构进行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依据省残联制定的山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规范和相关项目管理规范进行评估,一般每年审核评估一次。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的康复机构须与当地残联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双方权利、责任、义务、目标等。
第七章 专业人员培训
第二十四条 省残联制定培训计划,加强康复专业人员培训,强化康复骨干人才培养工作。对承担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任务定点康复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定期培训。
第二十五条 康复机构应加强在岗人员的培训,新增专业人员要符合岗位资质要求,创造条件为每个专业人员每年度至少提供一次培训机会,不断提高业务素质,确保康复工作质量。
第八章 经费投入与拨付
第二十六条 救助经费在中央财政补助的基础上,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解决,按照规定标准,通过预算安排、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集,按年度拨付。省级结合年度预算安排情况和各地项目工作绩效、地方财政投入等情况,统筹确定当年救助数量。
第二十七条 残疾儿童康复费用符合当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规定的,分别由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和新农合基金按规定支付,并逐步扩大、提高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所需费用的支付范围和标准。
第二十八条 每年2月底前,各市残联要向省残联上报上年度救助对象数据库统计年报、救助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汇总表、本年度0-6岁残疾儿童康复需求和救助计划报表。省残联根据上年度救助情况和本年度全省康复救助需求,商省财政厅研究确定本年度全省救助任务。省财政厅根据当年预算安排及省残联下达的救助任务下达救助经费。
资金拨付要减少中间环节,提高效率。在定点医疗机构接受手术治疗的,以及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的,具备条件的地方项目资金要积极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直接拨付到定点康复机构;配置康复器具的,由残联部门按规定组织采购后配发到人。
第二十九条 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救助经费采取先预拨后结算、与绩效挂钩的方式,根据定点康复机构承担的救助任务量,年初先预拨部分资金,待残联对救助情况评估考核后,根据考核结果拨付剩余资金。对考核不达标的,扣减部分救助资金,并限期整改。
第九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条 残联、教育、民政、财政、人社、卫生、计生等部门分工协作,共同做好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工作。
1、残联负责组织协调、宣传发动、患者筛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和救助对象的评估、审批;编制康复救助计划;组织康复检查、指导、评估、培训;建立全省残疾儿童康复需求与康复救助项目数据库管理系统。各市、县(市、区)残联要建立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档案,实施动态管理,做好统计与汇总工作。
2、教育部门对承担康复项目任务的学校加强管理,配合残联共同做好相关人员培训;支持特殊教育机构开展学前残疾儿童康复教育,完善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为康复后的残疾儿童进入普通小学或幼儿园提供支持保障。
3、民政部门协调社会捐助资金资助残疾儿童康复;组织儿童福利机构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在受助儿童申报工作中,负责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
4、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康复救助资金并确保及时拨付到位,对康复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儿童康复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逐步扩大支付范围。
6、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康复医疗机构的管理和指导,加强康复专业技术人员培养、培训工作;开展产前和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保健机构要全力做好残疾儿童的早期筛查、诊断、干预、转介等工作;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儿童康复费用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并逐步扩大、提高医疗康复项目所需费用的支付范围和标准。
7、计生部门配合卫生、残联做好残疾儿童的筛查、转介、残疾预防和康复宣传工作。
第三十一条 定点康复机构必须按照国家及省有关残疾人康复机构规范化建设要求,强化管理,全面提升康复业务能力;建立残疾儿童康复管理档案,建立康复训练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和安全防范制度;做好康复效果评估、经费申报和总结等工作;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督导检查。
第三十二条 省、市成立残疾儿童康复专家指导组,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作检查、指导、评估、培训,为主管部门提供咨询服务等。
第三十三条 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宣传工作,让全社会了解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的重要意义,向社会公开残疾儿童康复项目实施的政策、要求,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章 奖惩
第三十四条 对在项目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 对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和不按规定使用康复经费者,除追回救助资金外,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六条 对管理不善、违反康复技术流程、康复效果达不到规定标准的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定点康复机构要求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取消其定点机构资格。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残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山东省贫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程(项目)实施意见》(鲁残联发〔2009〕14号)同时废止。